一、专利侵权解决途径:(1)自行协商(2)行政执法(3)司法救援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治理专利事情的部门处置惩罚。治理专利事情的部门处置惩罚时,认定侵权行为建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平的,可以自收随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治理专利事情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举行处置惩罚的治理专利事情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举行调整;调整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侵权行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再制造销售)、入口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谋划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入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物。‘09年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条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物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物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划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物在该另一产物中仅具有技术功效的除外。
三、掩护规模:产物+授权图片;简要说明用于解释;专利产物生长变化(1)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掩护规模以表现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物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现的该产物的外观设计。(2)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断指南》第六十三条: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物外观设计生长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掩护规模时予以思量。(3)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断指南》第六十一条: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掩护规模。外观设计专利权掩护规模以表现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物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法式及其诉讼法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法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掩护规模。
四、落入掩护规模:相同或相近产物上接纳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09年司法解释 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物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物上,接纳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划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掩护规模。‘09年司法解释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凭据外观设计产物的用途,认定产物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物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物的功效以及产物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五、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09年司法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物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16年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思量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物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差别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差别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断指南》第七十七条: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举行界定。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物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知识性的相识。
知识产权状师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物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物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对外观设计产物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详细界定时,应当针对详细的外观设计产物,并思量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物的设计生长历程。《审查指南》第四部门第五章第四节,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1)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物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知识性的相识。
(2)对外观设计产物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物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六、判断原则:整体视察、综合判断不思量:(1)由技术功效决议的设计特征,(2)质料、内部结构等特征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1)产物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视察到的部位;(2)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09年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凭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举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效决议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发生影响的产物的质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思量。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物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视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2)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断指南》第八十一条:在判断相同或相近似时,由产物功效、技术效果决议的设计特征不予思量。知识产权状师由产物功效、技术效果决议的设计特征,是指实现产物功效、技术效果的有限或者唯一的设计。
第八十二条:对于立体产物的外观设计,通常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在举行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应以形状为重点;但如果其形状属于惯常设计,则图案、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七、现有设计抗辩: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组成侵犯专利权。‘09年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划定的现有设计。(2)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断指南》第一百三十一条:被诉侵权人以实施现有设计举行抗辩的,应当判断被诉侵权产物的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不应将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举行比对。
知识产权状师八、不视为侵权抗辩:权使用尽、先用权、暂时过境、科学研究、医药行政审批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物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物,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元、小我私家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入口该产物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物、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须要准备,而且仅在原有规模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暂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配合到场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入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入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九、正当泉源抗辩: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谋划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物,能证明该产物正当泉源的,不负担赔偿责任。十、侵权赔偿: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赢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维权合理开支、法院自由裁量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罗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凭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接待就文章所讨论的执法问题与我们探讨咨询黄继保,北京市维诗状师事务所状师,合资人,商标署理人,北京市状师协会商标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从事状师职业十余年,擅长于知识产权和公司商事等相关执法事务,现在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执法照料和知识专项照料,在公司基本执法事务、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技术条约等诉讼和非诉领域均有较为精湛的研究,积累了富厚履历,并揭晓多篇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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